楚宣王薨,子威王商立。
二十九年辛巳,公元前三四零年卫鞅言于秦孝公曰:“秦之与魏,譬若人之有腹心之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何者?魏居岭阨之西,都安邑,与秦界河,而独擅山东之利。利则西侵秦,病则东收地。今以君之贤圣,国赖以盛;而魏往年大破于齐,诸侯畔之,但是以时伐魏。魏不支秦,必东徙。然后秦据国土之固,东乡以制诸侯,此帝王之业也。”公从之,使卫鞅将兵伐魏。魏使公子卬将而御之。军既相距,卫鞅遗公子卬书曰:“吾始与公子欢,今俱为两国将,不忍相攻,可与公子面相见盟,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之民。”公子卬觉得然,乃相与会。盟已,饮。而卫鞅伏甲士,袭虏公子卬,因攻魏师,大破之。魏惠王恐,使使献河西之地于秦以和。因去安邑,徙都大梁。乃叹曰:“吾恨不消公叔之言!”
五年丁巳,公元前三六四年秦献公败三晋之师于石门,斩首六万。王赐以黼黻之服。
秦孝公、魏惠王会于杜平。鲁共公薨,子康公毛立。
十九年辛未,公元前三五零年秦商鞅筑冀阙宫廷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堆积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权、衡、丈、尺。
楚昭奚恤为相。江乙言于楚王曰:“人有爱其狗者,狗尝溺井,其邻居见,欲入言之,狗当门而噬之。今昭奚恤常恶臣之见,亦犹是也。且人有好扬人之善者,王曰:‘此君子也,’近之;好扬人之恶者,王曰:‘此小人也,’远之。但是且有子弑其父、臣弑其主者,而王终己不知也。何者?以王好闻人之美而恶闻人之恶也。”王曰:“善!寡人愿两闻之。”
秦、魏遇于彤。
十一年癸亥,公元前三五八年秦败韩师于西山。
赵侵齐,取长城。
十七年己巳,公元前三五二年秦大良造卫鞅伐魏。
二十一年癸酉,公元前三四八年秦商鞅更加赋税法,行之。
显王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成与虑始,而可与胜利。论至德者反面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贤人苟能够强国,犯警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凡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二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以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僯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觉得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品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城会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命令。令行期年,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因而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厥后民莫敢议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