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第4页/共6页]

当乡试登科事情完后,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张榜公布。凡榜上驰名的,就获得了举人资格,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弥封官,卖力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制止作弊,也要登记备查。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定,只要中式(即合格)便可充贡京师,插手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实施于洪武、建文、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定了乡试登科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登科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登科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天下各行省乡试共登科举人五百五十名。

举人也获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今后,进士遭到正视,举人出身常常被人轻视。是以,举人们不满足于已获得的资格,还要插手次年停止的会试,以便获得进士的身份。即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肯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便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处所儒学教官,品级和职位都较低。

明初,非常正视内帘官的选授。普通来讲,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当。而各行省主考官,事前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道的人充当。因此,形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环境。这类环境表白,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重视学问和涵养,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凡乡试,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今后今后,现任教官主持乡试,遂成为后代的定规。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对抗,导致主考官的权柄为外帘官所侵,外帘官干瞻望验事情。是以,不竭有人发起,各省乡试的主考官,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取他的建议,只是公布戒谕,制止外帘官劫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请的教官充当,而教官职卑位低,服从他们的教唆,乃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登科名额,名义上是为了制止舞弊,实在开了贿赂拜托之门,使科举之法废弛。是以,要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取。

在浩繁的外帘官中,包含提调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应官一员,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另有,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写官一员、对读官四员,这些官员都从为官廉洁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当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当,各行省由守御官充当。别的,誊写官部下另有浩繁的誊写手,由各行省的府学、州学和县学诸生当选用,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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