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所官制春秋时的处所行政单位有邑县。邑县的长官,鲁卫称宰,晋称大夫,楚称令尹。战国时有郡有县。郡的长官为守,掌军事为主;县的长官为令,掌民政为主。厥后以郡领县,构成郡县二级的处所行政单位。

隋唐县以上的行政单位是州或郡。称州时长官是刺史,称郡时长官是太守[23],刺史实际上即是太守。前人把刺史或太守称为使君,柳宗元为永州刺史韦公写了《永州韦使君新堂记》,文章最后说\\\"编觉得二千石楷法\\\",这里二千石是袭用汉朝郡国守相的称呼,实在是指当时州的行政长官刺史说的。刺史既然成了行政长官,那么前代刺史的两套属官的称呼也就参用为行政体系的官号了[24]。体味了这一点,就会晓得隋唐州郡的司马实在是不掌武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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