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建十三年辛丑,公元五八一年春,正月,壬午,以晋安王伯恭为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袁宪为右仆射。宪,枢之弟也。

隋主潜害周静帝而为之举哀,葬于恭陵;以其族人洛为嗣。

新丰令房恭懿,政为三辅之最,帝赐以粟帛。雍州诸县令朝谒,帝见恭懿,必呼至榻前,访以治民之术。累迁德州司马。帝谓诸州朝集使曰:“房恭懿志存体国,爱养我民,此乃上天宗庙之所祐。朕若置而不赏,上天宗庙必当责我。卿等宜师范之。”因擢为海州刺史。由是州县吏多称职,百姓富庶。

十一月,丁卯,隋遣兼散骑侍郎郑捴来聘。

壬申,隋以上柱国长孙览、元景山并为行军元帅,出兵犯境;命尚书左仆射高飃节度诸军。

乙丑,追尊皇考为武元天子,庙号太祖;皇妣吕氏为元明皇后。丙寅,修庙社。立王后独孤为皇后,王太子勇为皇太子。丁卯,以大将军赵煚为尚书右仆射。己巳,封周静帝为介公。周氏诸王皆降爵为公。

隋主赐李穆诏曰:“公既旧德,且又父党。敬惠来旨,义无有违。即以今月十三日恭膺天命。”俄而穆入朝,帝以穆为太师,赞拜不名;子孙虽在襁褓,悉拜仪同,一门执象笏者百余人,贵盛非常。又以上柱国窦炽为太傅,幽州总管于翼为太尉。李穆上表乞骸骨,诏曰:“吕尚以期颐佐周,张苍以华皓相汉,高才命世,不拘常礼。”仍以穆年耆,敕蠲朝集,有大事,就第询访。

乙亥,上耕藉田。

初,周、齐所铸钱凡四等,及官方私钱,名品甚众,轻重不等。隋主患之,更铸五铢钱,背、面、好、肉皆有周郭,每一千重四斤二两。悉禁古钱及私钱。置样于关;不如样者,没官烧毁之。自是货币始壹,官方便之。

初,刘、郑矫诏以隋主辅政,杨后虽不预谋,然以嗣子幼冲,恐权在他族,闻之,甚喜。后知其父有异图,意颇不平,形于言色,及禅位,愤惋逾甚。隋主内甚愧之,改封乐平公主,久之,欲夺其志。公主誓不准,乃止。

周改元大定。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诏曰:“夫绞乃至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辳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杯。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太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辳及鞭,并令去之。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成五载;刑徒三岁,变从三祀。其他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后代多遵用之。

高飃深避权势,上表退位,让于苏威,帝欲成其美,听解仆射。数日,帝曰:“苏威高蹈前朝,飃能推举。吾闻进贤受上赏,宁肯使之去官!”命飃复位。飃、威同心协赞,政刑大小,帝无不与之谋议,然后行之。故反动数年,天下称平。

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高飃、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中。时同修者十余人,凡有疑滞,皆取决于政。因而去宿世枭、辳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极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宿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省;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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