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造与元琹善,故使判盐铁。韩滉奏论盐铁不对;甲戌,以琹为尚书右丞。陕州水陆运使李泌奏:“自集津至三门,凿山开车道十八里,以避底柱之险。”是月道成。

贞元二年丙寅,公元七八六年春,正月,壬寅,以吏部侍郎刘滋为左散骑常侍,与给事中崔造、中书舍人齐映并同平章事。滋,子玄之孙也。造少居上元,与韩会、卢东美、张正则为友,以王佐自许,时人谓之“四夔”。上以造在朝廷敢言,故不次用之。滋、映多让事于造。造久在江外,疾钱谷诸使罔上之弊,奏罢水陆运使、度支巡院、江、淮转运使等,诸道租赋悉委察看使、刺史遣官部送诣京师。令宰相分判尚书六曹:齐映判兵部,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造判户部、工部,又以户部侍郎元琹判诸道盐铁、榷酒,吉中孚判度支两税。

崔造改钱谷法,事多不集。诸使之职,行之已久,中外安之。元琹既渎职,造恐忧成疾,不视事。既而江、淮运米大至,上嘉韩滉之功。十仲春,丁巳,以滉兼度支、诸道盐铁,转运等使,造所条奏皆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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